本報深圳9月9日電 (呂紹剛、史維)9月9日起,深圳市住建局起草的《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和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規定經濟適用住房權利人取得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應當按照50%的比例繳納增值收益。
  2008年1月,深圳市曾出台《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文件規定經適房住滿5年後可進行轉讓,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政府可優先回購。
  在《辦法》正式出台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即可受理經濟適用住房買受人的取得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的申請。根據《辦法》,經濟適用住房權利人取得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應當按照50%的比例繳納增值收益,具體計算公式為:應繳增值收益=(經濟適用住房市場價格-經濟適用住房原購買價格)×50%-稅費(原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實際發生額)。
  深圳市住建局介紹,與其他大城市相比,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繳納增值收益的比例屬於中等偏低水平。廈門的繳納比例為經濟適用住房市場價與原購房價之間差價的90%,廣州為80%,北京為70%,杭州為55%,上海的繳納比例則為市場價的35%—45%(政府產權份額)。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經適房政策出發點是解決戶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並不鼓勵購買人購房後進入市場交易獲利,然後又形成新的住房困難。部分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由於需要改善住房條件等原因,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申請取得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  (原標題:深圳經適房交易須繳納一半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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